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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3)科風-公告本公司接獲最高法院民事判決書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1)上訴人:科風股份有限公司/前董事長/前財務主管/董事監察人等人 (2)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所保護中心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3年度台上字第104號 4.事實發生日:114/04/22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102年投保中心針對本公司及前董事長,前財務主管及董事監察人依101年度檢察署起訴書提起民事訴訟。本公司嗣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後,上開兩造分別提起上訴,本公司於114年4月22日接獲最高法院前開裁定,裁定主文如下:上訴人之上訴均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各自負擔。 依據此裁定之內容,本案係確定於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金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之結果。 6.處理過程:已委由律師研議中。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一切正常。 對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