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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3)鴻呈-公告本公司董事會追認修訂112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1.事實發生日:113/05/15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2/12/27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112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因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核之要求,修訂本公司112年度第一次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部分內容,並於113年5月15日董事會追認通過。 修訂前內容: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本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發給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受僱員工。受僱員工係指符合支領薪資原則,由公司僱用之本國及外國籍職(工)員、專任及兼任、全時及部分時間參加作業或提供服務之常僱員工,惟不包含派遣人力及業務外包人員,亦不包括未兼任員工之董事。 二.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數量,將參酌員工之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經董事長核定後,提請董事會決議認定之。惟認股權人具董事及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請薪資報酬委員會通過,再提報本公司董事會同意;非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提請審計委員會審議通過,再提報本公司董事會同意。 三.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修訂後條文: 3.認股權人資格條件: 一.本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發給對象,包括符合一定條件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受僱員工。受僱員工係指符合支領薪資原則,由公司僱用之本國及外國籍職(工)員、專任及兼任、全時及部分時間參加作業或提供服務之常僱員工,惟不包含派遣人力及業務外包人員,亦不包括未兼任員工之董事。 二.認股資格基準日由董事長決定。實際得為認股權人之員工及其得認股數量,將參酌員工之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擬定分配標準,經董事長核定後,提請董事會決議認定之。惟認股權人具董事及經理人身分者,應先提請薪資報酬委員會通過,再提報本公司董事會同意;非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提請審計委員會審議通過,再提報本公司董事會同意。 三.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影響。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