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驛-KY澄清「經營權官司」相關報導內容
(111/09/21 09: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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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4)富驛-KY-澄清媒體報導有關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67號判決結果

1.事實發生日:111/09/20
2.公司名稱:富驛酒店集團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中時新聞網、東森新聞雲
6.報導內容:
中時新聞網111年9月20日報導「富驛酒店經營權官司 前董座侯尊中逆轉勝」;東森新聞雲111年9月20日報導「富驛酒店經營權之爭 更審逆轉改判前董座侯尊中勝訴」
7.發生緣由:
一、本公司第三屆董事長侯尊中於106年3月28日召集第三屆第13次董事會,會議中經董事會決議改選並解任侯尊中之董事長職務,嗣再經106年3月29日董事會決議改派並解任侯尊中之總經理職務。侯尊中對此不服,並對本公司提起訴訟,經一審臺2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231、2860、2861號民事判決,以及二審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813號民事判決,均駁回侯尊中之訴,並確認董事長改選、總經理改派及相關董事會決議,均為合法有效。案經侯尊中上訴至最高法院後發回更審,今日甫經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67號宣判(下稱更審判決),其主文第一項為:「侯尊中追加之訴駁回」;第三項為:「確認侯尊中與開曼群島商富驛酒店集團有限公司間自民國106年3月28日起至民國106年9月15日止之董事長及總經理委任關係存在」;第六項為:「侯尊中其餘上訴駁回」,惟本公司尚未收到判決書,且全案仍可上訴,故案件尚未確定。
二、承上,根據主文第三項,可知更審判決確認侯尊中之董事長及總經理委任關係存在之期間,僅限於106年3月28日至106年9月15日。故對於106年9月15日起迄今的經營權法律關係,並無影響。
三、本公司前於106年9月15日召開股東臨時會,全面改選為第四屆董監事,此時包含侯尊中在內之本公司第三屆董監事,均當然解任職務。又,該次股東臨時會,係由股東Furama Hotels International Management Inc.(富麗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依章程第30條規定召集,並非第三屆董事會所召集,因此不受更審判決效力所及。就此,侯尊中另有提起訴訟,然經一審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224號判決、二審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258號判決,均駁回侯尊中之訴,確認該106年9月15日股東臨時會決議合法有效。侯尊中復上訴第三審後,亦經最高法院於111年4月13日以111年度台上字第144號判決駁回,全案定讞。故本公司106年9月15日股東臨時會決議合法有效,本公司至此已無任何經營權爭議。
四、就中時新聞網111年9月20日報導「富驛酒店經營權官司 前董座侯尊中逆轉勝」,及東森新聞雲111年9月20日報導「富驛酒店經營權之爭 更審逆轉改判前董座侯尊中勝訴」等語,恐易造成誤解,特此澄清。
8.因應措施:
一、本公司目前尚未收到判決書,待本公司收受更審判決書後,將與律師研議依法提起上訴事宜。
9.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本公司現已改選為第六屆董監事,更審判決對於本公司目前之財務、業務及經營權,均無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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