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期貨管理法令處分案
一、裁罰時間:112年9月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元大期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期貨或該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槓桿交易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元大期貨槓桿交易商業務員於112年4月間於LINE群組向現有客戶提供看多、看空建議情事,與該公司槓桿交易商內部控制制度之規定不符,元大期貨未落實執行所訂內部控制制度之規定,核已違反期貨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期貨交易法第1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元大期貨新臺幣12萬元罰鍰。(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