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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中福-公告本公司接獲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書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 杰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黃立中) 被告 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商訴字第32號民事判決 4.事實發生日:113/01/25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日接獲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商訴字第3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主文表示: (1)、被告於民國111年8月17日召開之股東臨時會討論暨選舉事項第五案所為「補選本公司董事3席」之決議應予撤銷。 (2)、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6.處理過程: (1)、股東杰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黃立中)就本公司111年8月17日股東臨時會決議,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起訴,經商業法庭審理後認為股東杰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黃立中)所提先位之訴(依公司法第174條規定請求確認議案1至8之決議不成立)、備位1之訴(依公司法第191條規定請求確認議案1至8之決議無效),及備位2之訴(以議案1至8之決議違反修正前證交法第14條之4第4項準用公司法第220條規定,依公司法第189條規定請求撤銷議案1至8之決議),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2)、惟認備位2之訴(主張議案5之召集程序及決議方法違反公司法第172條第5項,依同法第189條請求予以撤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3)、本公司111年8月17日股東臨時會補選董事三席部分之登記,另在行政訴訟中。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 因董事會目前由四席董事執行職務,上開民事判決主文所涉之補選三席董事,尚無執行董事職務,故現就本公司財務、業務均無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 本公司將就相關法律適用之疑義,依法提請上訴,以維護公司及股東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