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凡違反證交法,遭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24萬元
(111/12/01 08:38:15)

處尚凡國際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乙案

一、裁罰時間:111年11月3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尚凡國際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尚凡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張OO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以下簡稱處理準則)第3條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尚凡公司於110年8月10日董事會決議將資金貸與子公司Sunfun Holding Ltd.新臺幣7,609仟元,迄今尚未收回,該資金貸與屬短期融通性質,貸與期限業已超過1年,核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36條之1及處理準則第3條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11款及第179條規定,就尚凡公司前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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