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6982)大井泵浦-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2/26 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每股發行價格新台幣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300,000股 4.既得條件: (1)符合本公司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所定之指標,且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須於各既得屆滿日仍在職,且達成公司設定之整體財務績效目標、個人績效評核指標(即既得期間屆滿之最近一年度績效考核等第至少為「85分 / 甲上(含)」以上),並於該年度無違反本公司訂定之發行辦法規範。 (2)可既得條件如下: A.關鍵核心之人才: -獲配屆滿一年,可既得股份比例20%。 -獲配屆滿二年,可既得股份比例20%。 -獲配屆滿三年,可既得股份比例20%。 -獲配屆滿四年,可既得股份比例20%。 -獲配屆滿五年,可既得股份比例20%。 B.對公司營運、未來策略發展具高度相關及影響性或符合獲配條件之人才: -獲配屆滿一年,可既得股份比例30%。 -獲配屆滿二年,可既得股份比例30%。 -獲配屆滿三年,可既得股份比例40%。 (3)員工自獲配本公司給予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等情事,或違反本辦法規定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予以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遇有未達既得條件者,由本公司無償收回並予以註銷。其他各項情事處理方式,悉依本公司訂定之發行辦法辦理。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予日前已到職之本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2)實際得為認購之員工資格將參酌以下條件: A.關鍵核心之人才。 B.對公司營運、未來策略發展具高度相關及影響性之人才。 C.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考核、整體貢獻及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須參考之條件。 (3)分配標準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決議。惟具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身份之員工,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非具本公司董事或經理人身份之員工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同意。 (4)本公司給予單一員工依募發準則第56條之1第1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得認購股數,加計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56條第1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關鍵人才,並結合ESG成果將員工利益與股東利益相結合,故擬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依本公司114年2月17日(董事會寄發開會通知日前一個營業日)之收盤價每股65.1元估算,於全數達成既得條件之暫估可能費用化總金額為新台幣19,530仟元;依既得條件於114年至118年每年可能費用化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9,743仟元、5,186仟元、2,908仟元、1,172仟元及521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依本公司114年2月17日(董事會寄發開會通知日前一個營業日)之流通在外普通股股數40,349,100股計算,114年至118年每年對公司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0.24元、0.13元、0.07元、0.03元及0.01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其他權利受限制情形,依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辦理。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1)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應辦理股票信託保管。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2)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保管期間,應由本公司或本公司指定之人,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保管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保管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保管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相關限制及重要約定事項或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本公司訂定之民國114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辦理。 (2)本次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所訂定之各項條件,如因法令修改、主管機關審核要求等因素而有修正之必要時,授權董事長修訂,嗣後再提報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