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特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20萬股,可能費用化之最大金額估1960萬元
(112/03/20 08:52:52)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6706)惠特-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2/03/17
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每股新台幣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發行總額為新台幣2,000,000元,每股面額10元,共計發行普通股200,000股。
4.既得條件:
符合本公司訂定之「112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法」所定之公司整體財務績效及個人績效評核指標,並於該年度無違反此辦法規範。
員工和經理人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於各既得日仍在職,且達成公司設定之整體財務績效目標、個人績效評核指標,其既得條件如下:
(a) 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後滿一年,可既得股份比例:20%。
(b) 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後滿二年,可既得股份比例:30%。
(c) 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日後滿三年,可既得股份比例:50%。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遇有未達既得條件者,由本公司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於例外情形(包括但不限於發生繼承),則依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辦理。
6.其他發行條件:依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規定。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 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給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全職正式員工為限。
(2) 實際得被授與員工及其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及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其它因素,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由董事長核定後提報董事會通過;惟具經理人身分者,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3) 上述獲配員工資格限為:
(a) 與公司未來策略連結及發展具高度相關性。
(b) 對公司營運具重大影響性。
(c) 關鍵核心技術人才等。
(4) 單一員工被授與之股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規定辦理。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
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專業人才、激勵員工及提昇員工向心力,以期共同創造更高之公司及股東利益,擬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
若以本公司董事會前三十個營業日(112年02月01日至112年03月16日)本公司普通股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新台幣98元估算,於全數達成既得條件,可能費用化之最大金額為新台幣19,600,000元。如以民國112年8月開始發行,員工依既得條件於112年~115年,暫估每年可能費用化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4,219,444元、8,493,333元、4,981,667元及1,905,556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
依本公司於112年2月28日之在外流通股份73,536,865股計算,112年~115年每年對公司每股盈餘可能減少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0.06元、0.12元、0.07元及0.02元。對本公司每股盈餘稀釋尚屬有限,故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請詳訂定之「112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法」規定。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1)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即須交付信託保管。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員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之。
(2)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期間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並由本公司授權董事長與股票信託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 發行期間自主管機關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二年內,得視實際需求,一次或分次發行,實際發行日期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訂定之。
(2) 本案提請股東會決議後,如因法令變更或主管機關核定需為變更時,如有未盡事宜,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授權董事長全權處理之。
(3) 「112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法」生效後,不擬執行「111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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