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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對麗嬰房股份有限公司違反重大訊息規定,處以新臺幣3萬元違約金。
麗嬰房股份有限公司對子公司提供背書保證乙案,經查符合證交所「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4條第1項第22款情事,惟該公司延遲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畫面,已違反前述處理程序之規定,故證交所處以違約金新臺幣3萬元,並函知該公司嗣後應確實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