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風違反證交法,遭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24萬元
(113/04/02 08:46:46)

處科風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3年4月1日

二、受裁罰對象:科風股份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楊○○君。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8項、第178條第1項第9款及第179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下稱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第2項。

四、違反事實理由:查科風股份有限公司於111年11月10日董事會討論續租案,法人董事科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指派之代表人楊○○與出租人張○○為配偶關係,惟該董事未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利害關係並利益迴避,核有違反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9款及第179條規定,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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