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特董事會追認修訂112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112/11/06 1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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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06)惠特-公告本公司董事會追認修訂112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

1.事實發生日:112/11/03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2/03/17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本公司於112年3月17日董事會決議發行112年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公告發行辦法主要內容,並經112年6月12日股東常會決議通過。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審案要求,並經112年11月3日董事會決議追認修訂本公司「112年度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之第三條第二項至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七項第二款至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
(2)修訂前條文:
第三條 員工之資格條件及得認購股數
(一)略。
(二)得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由董事長核訂,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
(三)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十條之九規定,本公司依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如主管機關更新相關規定,悉依更新後之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既得條件及股份權利內容受限情形
(一)~(二)略。
(三)既得條件
1.員工自認購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屆滿一年起於各既得期限屆滿仍在職,同時須符合公司整體財務績效及個人績效評核指標,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依本公司訂定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分配之。
2.略。
(四)~(六)略。
(七)未達既得條件前股份權力受限情形:
1.略。
2.除前述限制外,高階主管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前之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相關作業方式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3.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委託信託保管機構代為行使之。
(八)略。
第八條 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向主管機管申報生效後實行。嗣後如因法令修改、主管機關審核要求等因素而有修正之必要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略。

(3)修訂後條文:
第三條 員工之資格條件及得認購股數
(一)略。
(二)得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年資、職級、工作績效、整體貢獻、特殊功績或其他管理上需參考之條件等因素擬定分配標準,並考量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由董事長核訂,提報董事會同意。惟具董事及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先經薪資報酬委員會同意,再提董事會決議;非經理人身分之員工,應提審計委員會同意,再提董事會決議。
(三)本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加計認股權人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認股權人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如主管機關更新相關規定,悉依更新後之法令及主管機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既得條件及股份權利內容受限情形
(一)~(二)略。
(三)既得條件
1.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屆滿一年起於各既得期限屆滿仍在職,同時須符合公司整體財務績效年營業額10億以上及個人績效評核指標達甲等以上,可分別達成既得條件之股份比例依本公司訂定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辦法分配之。
2.略。
(四)~(六)略。
(七)未達既得條件前股份權力受限情形:
1.略。
2.除前述限制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前之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股息、紅利及資本公積之受配權、現金增資之認股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相關作業方式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3.員工未達既得條件前,於本公司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皆依信託/保管契約執行之。
(八)略。
第八條 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辦法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並向主管機管申報生效後實行,發行前如有修正時亦同。嗣後如因法令修改、主管機關審核要求等因素而有修正之必要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二)略。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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