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昶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2年9月13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昶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昶虹公司)負責人吳OO。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及第178條第1項第4款規定。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昶虹公司未依本會112年8月21日金管證審字第1120353696號函規定重行公告申報108年第1季起相關期間財務報告。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規定,就昶虹公司之違規行為,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新臺幣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