偉聯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135萬股,可能費用化金額約1316萬元
(111/03/17 10:16:29)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9912)偉聯-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案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1/03/16
2.預計發行價格:無償發行,發行價格0元。
3.預計發行總額(股):普通股1,350,000股,每股面額新台幣10元,
發行總額為新台幣13,500,000元。
4.既得條件:
(1)公司將以既得期間屆滿之最近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合併財務報表中之營業收入及稅後淨利為基礎,作為公司績效標準,如下:
屆滿第一年:營業收入較前一年度成長10%(含)以上。
屆滿第二年:營業收入較前一年度成長10%(含)以上。
屆滿第三年:稅後淨利較前一年度成長10%(含)以上。
屆滿第四年:稅後淨利較前一年度成長10%(含)以上。
(2)在達成前款之公司績效標準前提下,員工自獲配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後屆滿下述時程仍在職,且屆滿下述各時程前一年內,個人績效評量、工作成果需達本公司所設定之個人績效標準;未達個人績效標準者,視為未達既得條件。
各該年度可分別既得之最高股份比例如下:
屆滿一年:20%
屆滿二年:20%
屆滿三年:30%
屆滿四年:30%
5.員工未符既得條件或發生繼承之處理方式:
員工未達既得條件者,公司有權就其尚未達成既得條件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予以無償收回並辦理註銷。
6.其他發行條件:無
7.員工之資格條件:
(1)以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授與日當日已到職之本公司及國內外從屬公司之全職正式員工為限;所稱從屬公司係依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二標準認定之。
(2)實際被授與員工及可獲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數量,將參酌公司營運需求及業務發展策略所需之職責而定,並提報董事會同意。
(3)具經理人、員工身分董事者,應於發行前提報薪資報酬委員會及董事會通過。
(4)本公司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加計該員工累計取得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千分之三,且加計依募發準則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累計給予單一員工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
但經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單一員工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與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合計數,得不受前開比例之限制。
8.辦理本次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之必要理由:本公司為吸引及留任公司所需人才,並提昇員工向心力及歸屬感,共同創造公司及股東最大利益。
9.可能費用化之金額:若以本公司111年2月14日收盤價每股9.75元估算,於全數達成既得條件,可能費用化之金額總計約為新台幣13,163仟元;依既得條件,每年分攤之費用化金額,分別約為新台幣6,252仟元、3,620仟元、2,303仟元及987仟元。
10.對公司每股盈餘稀釋情形:若依本公司流通在外股份51,772,569股計算,每年對每股盈餘稀釋情形,分別約為0.12元、0.07元、0.05元及0.02元,對本公司未來年度每股盈餘之稀釋情形尚屬有限,對股東權益尚無重大影響。
11.其他對股東權益影響事項:對現有股東權益無重大影響。
12.員工獲配或認購新股後未達既得條件前受限制之權利:
(1)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除繼承外,不得將該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出售、質押、轉讓、贈與他人、設定,或作其他方式之處分。員工符合既得條件後將依信託保管契約之約定,將該股份自信託帳戶撥付員工個人之集保帳戶。
(2)除前述權利受限外,員工依本辦法獲配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於未達成既得條件前,其他權利義務(包括參與配股、配息、股東會表決權及選舉權等)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股份相同。
(3)股東會之出席、提案、發言、表決、選舉權及其他有關股東權益事項等皆依信託保管契約委託由信託保管機構代為執行之。
(4)員工獲配新股後未達成既得條件前可參與配股配息,惟配股配息亦須一併交付信託。未符既得條件者,其所獲配之現金股息、股票股利及受配資本公積現金(股票)等,由公司依相關規定收回現金及依法辦理註銷股份。員工符合既得條件後將依信託保管契約之約定,將配股配息自信託帳戶撥付員工個人之集保帳戶(現金股利撥付約定之員工個人銀行帳戶)。
1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含股票信託保管等):
(1)限制員工權利新股發行後須立即直接交付信託保管,且於既得條件未成就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向受託人請求返還限制員工權利新股。
(2)限制員工權利新股交付信託期間,應由本公司全權代理員工與股票信託機構進行(包括但不限於)信託契約之商議、簽署、修訂、展延、解除、終止,及信託財產之交付、運用及處分指示。
14.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辦法經董事會同意,並提報股東會決議通過後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實行。嗣後如因法令修改、主管機關審核要求、客觀環境改變等因素而有修正之必要時,授權董事長修訂本辦法,嗣後再提董事會追認後始得發行。
(2)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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