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偉:董事長因違反證交法遭起訴案一審判決情形(補充)
(113/04/10 09: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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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4)泰偉-補充說明112/7/4公告台北地檢署對本公司董事長,因違反證券交易法起訴案一審判決情形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董事長楊南平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金訴字第38號刑事判決
4.事實發生日:113/04/09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董事長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881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楊南平已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萬玖仟柒佰參拾伍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6.處理過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13年3月29日判決,本公司董事長於民國113年4月9日收到判決書,本公司依規定上傳公告說明。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正常,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任何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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