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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8)凱鈺-本公司前董事長吳炳松之訴訟案件二審判決有罪,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重新審理。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吳炳松(本公司前董事長兼總經理)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臺灣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112年度台上字第495號。 4.事實發生日:113/01/1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前董事長兼總經理吳炳松先生,前遭檢察官依違反證券交易法提起公訴,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無罪。民國109年2月24日檢察官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二審)改判有期徒刑1年8月,因不服判決而全案再上訴,現經最高法院撤銷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重新審理。 6.處理過程:無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活動正常,本公司財務及業務不受該訴訟案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本公司於113年1月11日知悉最高法院判決書,依法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