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能高:「興能高一」債券持有人得行使賣回權期間10/21~11/20
(111/09/30 14:14:21)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6558)興能高-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興能高一)發行屆滿3年,債券持有人得行使賣回權相關事宜

1.事實發生日:111/09/30
2.公司名稱:興能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依據本公司國內第一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債券持有人得於111年10月21日至111年11月20日行使賣回權相關事宜。
(一)債券持有人得於賣回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文件送達時即生效力),要求以債券面額將其持有之本轉換債以現金贖回。
(二)債券賣回基準日:111年11月20日。
(三)債券持有人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辦理賣回期間:111年10月21日至111年11月20日止。
(四)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
(五)債券已存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者,債權人得自債券收回通知之始日(111年10月21日)之前一營業日(111年10月20日)起至屆滿日(111年11月20日)之前一營業日(111年11月18日)止,向往來券商辦理賣回手續。
(六)賣回手續暨應備書面文件:
(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轉換/贖回/賣回申請書(申請書可至各證券商取得,註明:賣回,並填妥持有人之匯款銀行帳號及加蓋集保帳戶印鑑)。
(2)證券存摺,向往來券商辦理債券賣回手續,由往來券商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集保公司」)提出申請,集保公司於接受申請後送交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且不得申請撤回。
(七)本公司將於111年10月20日以掛號寄發「債券持有人賣回權行使通知書」予債券持有人。
(八)本公司將以債券面額贖回債券,每張本轉換公司債賣回價格計新台幣100,000元,並統一於111年11月25日以匯款或開立支票方式支付賣回價款予各申請賣回之債券持有人,其匯費或郵資自賣回價金中扣除。
(九)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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