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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4)泰偉-補充說明112/9/22、113/7/4本公司接獲商業事件起訴狀判決結果說明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本公司及法定代理人楊南平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最高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最高法院書記廳通知書 4.事實發生日:114/04/01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董事長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投保中心依投保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對董事楊南平提起解任訴訟,最高法院於114年3月27日以113年度台上字第1992號判決在案,茲先將判決主文通知如下: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6.處理過程:最高法院於民國114年3月27日判決,本公司於民國114年4月1日收到最高法院書記廳通知書,本公司依規定上傳公告說明,待收到正式判決書後依法處理。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正常,對本公司財務業務無任何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無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