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宇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普通股案,上限1800萬股
(113/04/19 18:5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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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1)天宇-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普通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4/19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本次募集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等相關函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並授權董事會以對公司未來之營運能產生直接或間接助益之投資人為首要考量,惟本公司目前尚未洽定應募人,實際應募人之選擇於洽定後依相關規定辦理之。
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18,000仟股
5.得私募額度:擬於18,000仟股額度內,授權董事會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三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參考價格係以定價日前1、3或5個營業日擇一計算之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術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以上述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為參考價格。
(2)本次私募每股價格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訂定依據,實際發行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以不低於股東會所決議成數範圍內,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與市場狀況決定之。
(3)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方式係遵循主管機關之相關規定,同時參酌本公司營運狀況、未來展望以及定價日參考價格情形等因素後決定之,且於交付日起三年內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八規定外,均不得自由轉讓,其訂定方式應屬合理。依據前述定價原則,尚無法排除本次私募價格之訂定有低於面額之可能,倘有該等情事發生時,則對於股東權益影響為實際私募價格與面額之差額產生之累積虧損,此一累積虧損數將視公司未來營運狀況彌補之,不排除因累積虧損增加而須辦理減資。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償還銀行借款或因應本公司未來發展之資金需求。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評估資金市場及募集資本之時效性、便利性及發行成本,且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之規定,將更可確保公司與投資人之長期合作關係,故擬以私募方式辦理籌資之目的。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尚未實際發行。
11.參考價格:尚未實際發行。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尚未實際發行。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除其轉讓需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辦理外,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本次私募計劃之主要內容,除私募價格成數外,包括實際發行價格、股數、發行條件、計劃項目、募集金額、預計進度、預計可能產生效益等相關事項,暨其他一切有關發行 計劃之事項,擬提請股東會同意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調整、訂定與辦理,未來如因主管機關指示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需要變更時,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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