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捷董事會決議私募普通股,上限2000萬股
(113/04/23 16:18:29)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8064)東捷-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發行私募普通股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3/04/23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本次私募之應募人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選擇對本公司營運有相當了解且有助益於本公司未來營運之策略投資人為限。
4.私募股數或張數:不超過20,000,000股
5.得私募額度:不超過20,000,000股額度內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不得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參考價格以下列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訂之:
(a)定價日前一、三或五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b)定價日前三十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
實際訂價日及發行價格,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範圍內,視日後洽特定人情形與市場狀況決定之。
(2)本次私募普通股實際發行價格之訂定將參考本公司營運狀況、未來展望、受限於三年不得自由轉讓以及最近股價情形,並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及現行法令之規定進行訂價,故其價格之訂定應有其合理性。若有每股價格低於面額之情形,預期造成公司帳面資本公積或保留盈餘減少,將於日後視實際公司營運及市場狀況彌補之,另將依主管機關規定訂定發行價格,對股東權益應尚無不利之影響。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
本次私募普通股將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一次或二次辦理。
(1)辦理次數:分一次辦理
(a)資金用途:尋求與國內外業者進行技術合作或策略聯盟機會,同時充實營運資金及因應公司長期營運發展所需。
(b)預計達成效益:降低公司之經營風險,強化財務結構,用以擴大未來營運規模,提升公司長期競爭力及股東權益。
(2)辦理次數:分二次辦理
(a)資金用途:二次皆為尋求與國內外業者進行技術合作或策略聯盟機會,同時充實營運資金及因應公司長期營運發展所需。
(b)預計達成效益:二次皆為降低公司之經營風險,強化財務結構,用以擴大未來營運規模,提升公司長期競爭力及股東權益。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私募普通股於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股份之規定,可確保公司與應募人間之長期合作關係;另透過授權董事會視公司營運實際需求辦理私募,亦將有效提高公司籌資之機動性與靈活性。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不適用。
11.參考價格:不適用。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不適用。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本次私募普通股除於交付日起三年內,其轉讓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辦理外,其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普通股相同。本次私募普通股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於交付滿三年後依據證券交易法及相關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辦公開發行程序及申請股票上櫃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櫃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櫃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櫃普通股未達5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案之重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發行價格、發行股數、募集金額、計畫項目、預定資金運用進度、預定可能產生效益及其他相關事宜,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視市場狀況及公司營運需求訂定之。嗣後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客觀環境或法令之改變須變更或修正時,亦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之。
(2)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代表本公司簽署、商議一切有關本次私募計畫之契約及文件,並代表本公司辦理一切有關本次私募計畫所需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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