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勤 公告修訂本公司國內第五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114/08/11 17: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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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6)和勤-公告修訂本公司國內第五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

1.事實發生日:114/08/11
2.原公告申報日期:112/05/08
3.簡述原公告申報內容:
(1)本公司民國112年5月8日董事會通過並公告「國內第五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
發行及轉換辦法」。
(2)辦法修正前內容如下:
九、轉換期間:
(一)債券持有人於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日後屆滿三個月之次日
(民國112年12月1日)起,至到期日(民國115年8月31日)止,
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及本條第(二)項規定期間外,得向本公
司請求依本辦法轉換為本公司之普通股,並依本辦法第十條
、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二)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
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
準日止,及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
易日前一日止,及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認購)起始
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停止轉換。
4.變動緣由及主要內容:
(1)依據中華民國114年5月5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82105號函修正內容,修正本
公司「國內第五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發行及轉換辦法」,轉換公司債持有者不
受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停止過戶期間轉換限制,以提升投資人權益。
(2)辦法修正後內容如下:
九、轉換期間:
(一)債券持有人於本轉換公司債發行日後屆滿三個月之次日
(民國112年12月1日)起,至到期日(民國115年8月31日)止,
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不包括股東常會及臨時會之停止過戶
期間)、及本條第(二)項規定期間外,得向本公司請求依本辦
法轉換為本公司之普通股,並依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
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二)自本公司無償配股停止過戶日、現金股息停止過戶日或
現金增資認股停止過戶日前十五個營業日起,至權利分派基
準日止,及辦理減資之減資基準日起至減資換發股票開始交
易日前一日止,及辦理股票變更面額之停止轉換(認購)起始
日至新股換發股票開始交易日前一日止,停止轉換。
惟,自114年7月1日起,即使於股東會或臨時股東會之停止
過戶期間,債券持有人仍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轉換;惟轉換
後所取得股份,因未列入股東名簿,將不具參與該次股東會
表決權。
5.變動後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無
6.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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