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大略國際控股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案
一、裁罰時間:114年3月28日。
二、受裁罰對象:大略國際控股有限公司為行為之負責人陳OO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第6項、第165條之1、第178條第1項第2款、第179條。
四、違反事實理由:大略國際控股有限公司113年6月28日召開股東常會擬辦理私募普通股,惟查未於股東會召集事由列舉並於股東會充分說明辦理私募普通股之特定人選擇方式,核已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準用同法第43條之6第6項規定。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2款及第179條規定,處為行為之負責人罰鍰24萬元。(資料來源: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