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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7)台新金-台新金控公告董事會決議召開114年股東常會
1.董事會決議日期:114/04/01 2.股東會召開日期:114/06/23 3.股東會召開地點:台北市仁愛路四段118號2樓(台新金控大樓) 4.股東會召開方式(實體股東會/視訊輔助股東會/視訊股東會,請擇一輸入):實體股東會 5.召集事由一、報告事項: (1)本公司113年度營業報告 (2)審計委員會查核本公司113年度各項表冊查核報告及其與內部稽核主管之溝通情形 (3)本公司113年度董事及員工酬勞提撥及分派報告 6.召集事由二、承認事項: (1)本公司113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 (2)本公司113年度盈餘分派 7.召集事由三、討論事項: (1)變更本公司「公司章程」 8.召集事由四、選舉事項:無 9.召集事由五、其他議案:無 10.召集事由六、臨時動議:無 11.停止過戶起始日期:114/04/25 12.停止過戶截止日期:114/06/23 13.其他應敘明事項: 一、依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本公司受理股東提出股東常會議案相關事宜: (一)提案資格:本次股東常會停止受理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時,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 (二)提案內容:各股東之提案以一項為限,所提議案包括理由及標點符號不得超過300字。 (三)受理期間:自114年4月8日起至114年4月17日(每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止,受理股東就本次股東常會以書面方式提案。股東如於前項受理期間提出議案,將另案提請董事會審查,如逾越提案期間提出,即不再送請董事會審查 (四)受理處所:台北市仁愛路四段118號25樓董事會秘書處。 二、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台新金融控股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5%者,應自持有之日起1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持股超過5%後累積增減逾1%者,亦同。持股超過10%、25%或50%者,均應分別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通知本公司。(請參考「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16條) |